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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
13世纪中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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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成为元朝的一个行政区域,并在元朝的扶持下,建立了萨迦地方政权。作为中央政府的元朝,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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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进行了全面的施政。元朝除在中央设总制 院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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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的军政和宗教事务外,又下设乌斯藏、纳里速、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都元帅府,具体负责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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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卫(前藏)、藏(后藏)、阿里等地的军政事务;于阿里设元帅二人,管理军务,当地的古格等地方势力仍然保留,准其继续行使对属于的管辖权;于卫、藏地区设都元帅二人,管理当地蒙古驻军,又设13个万户府,作为地方行政机关,管理民政 ,有的亦兼管军务。元朝中央派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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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管一切的宣慰使,有时即由萨迦本钦兼任。元朝规定,从中央的宣政院,到吐蕃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,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,都由宣政院或 帝师提名,由皇帝委任。各级官员都是“僧俗并用”、“军民通摄”,即不但管理军政,而且同时管理民政。这种僧俗官员并行的制度,以后一直沿续下来,成为历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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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权沿 用的定制。元朝的历法和刑法也推行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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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,萨迦本钦即根据元朝法律重订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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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的民刑律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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